校内制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2025年4月22日印发)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4-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 审计依据和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精神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进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以及相关的安装、装修、拆除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并实施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相结合;

(二)程序性审查与技术经济审查相结合;

(三)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四)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独立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以下简称“委托审计”),并接受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对“委托审计”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评价。“委托审计”机构遴选根据学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均应进行审计。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预算10万元以下的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审核后即可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审计处进行事后抽查审计;预算超过10万元的建设项目预、结算,建设单位初步审核、审计处审定,具体审计资金起点如下:

(一)预算10—12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二)预算120—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施预算(招标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审计;

(三)预算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审计期间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积极配合,限期报送审计所需的文字资料、电子数据等;

(二)检查建设经济活动财务收支会计凭证、账簿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现场勘察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召集或参加与建设项目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建设管理部门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六)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或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或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建议。

第三章 审计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二)陕西省有关建筑、安装、装饰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

(三)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

(四)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文件、施工(竣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索赔报告以及其他工程管理资料等;

(五)学校制定的相关制度等。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包括: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突出造价控制、采购活动、合同内容审计。

第十一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项目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完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总体规划。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技术质量控制程序是否执行到位,岗位职责是否清晰明确等。

(三)资金来源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分析投资估算是否准确,资金能力分析是否恰当,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选择及相关合同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招标等违规操作风险;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文件的约定条款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二)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重点审查设计方案和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计算、清单计价等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要求,是否按照委托的设计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有无设计概算超估算、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审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完整、规范,设计规模、结构、选材等是否满足功能需求、符合可研批复。

第十三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活动的审查和评价。重点审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合理性、准确性,有无错项、漏项,以及投标、开标、定标的合规性等。审查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批准;审查标段的划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人为分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现象;审查招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圆满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

(二)合同的审查与评价。审查代理招标、监理、施工合同或协议书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审查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合同工期、质量要求、安全措施、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规;结算办法、付款方式、暂估价约定,以及工程量增减、材料设备价款调整的计量计价规则和风险分担办法等是否合理、合规、合法。

(三)建设报建手续审查。审查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环保及消防审核等建设文件是否齐全,办理程序是否合规。

第十四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隐蔽工程是否与施工图纸、采用的图集以及工艺规范相符;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材料和设备进场时有无严格的进场验收程序和标准;暂估价材料、设备的招标及采购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价是否合理、经济,规格、型号、数量是否满足要求,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审查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进度款是否与实物工程量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虚报甲供材料、设备的情形;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和扣回;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设计变更程序是否合理、合规,施工签证过程是否规范,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重大设计变更和签证洽商是否按照概预算控制有关程序和要求履行决策程序,设计变更和签证费用对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影响。

(五)索赔事项的审查与评价。审查索赔事项是否真实,索赔内容是否准确,责任划分是否清晰;索赔证据是否完整,计量是否正确,价款是否合理。

(六)过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审核分段结算范围、结算节点、结算办法、验收结论,以及结算风险、时间、比例、争议处理是否合理,结果是否正确等。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验收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有违约行为。

(二)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审核工程结算执行的文件、使用的规范、标准等是否正确,套项、取费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和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合法、正确、完整。

(三)工程决算的审查与评价。审查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挪用和损失浪费;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手续是否齐全、合乎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或上级单位审计过的建设工程项目,学校可有效利用其审计结果,不再重复安排审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预、结算审计采取送审方式,审计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送审资料(详见附件1、2);

(二)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三)建设单位对审计意见进行核实和答复;

(四)结果沟通;

(五)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全过程审计采取“委托审计”方式,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同步开展招标限价、变更洽商、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需求的工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或预算批准文件;

(二)工程项目预(结)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三)施工合同(或协议)、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和答疑)、施(竣)工图纸(含电子版);

(四)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工程收量单以及相关的其他工程资料;

(五)甲方认质认价资料;

(六)工期结算书;

(七)竣工验收报告;

(八)必须的其他工程资料等。

预、结算审计资料原则上应一次性送审,送审单位负责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根据预、结算送审金额,审计时间一般从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之日起20天(500万元以下)、最长不超过60天(5000万元以上)出具审计报告。

送审单位一般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日内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审计发现有下列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或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三)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招标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五)设计变更、施工签证资料不实的,工程结算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财务决算的;

(六)超付进度工程款及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贪污受贿、收受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的;

(九)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送审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资料等。对出现未按规定送审或拒绝提供资料等不配合审计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问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解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审计办法》(校审发〔2017〕9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校审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表

2.工程项目招标最高限价送审表

3.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