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审发〔2026〕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评价方法与程序
第四章 评价监督与结果运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财会〔2025〕2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审计处组织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每年度终了,审计处组织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送教育部复核。
根据需要,审计处组织对重要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以及高风险领域或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专门评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审议内部控制评价项目建议,研究和解决内部控制评价重要工作问题等。
第五条 审计处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具体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组织责任单位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与相关性,汇总自评情况并撰写评价报告,及时客观准确地报告评价结果。
提出内部控制评价项目建议,明确评价范围、任务分工、进度安排,细化评价指标,督促整改评价发现的内控缺陷等。
第六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发展改革处、计划财务处(招投标与采购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规划处、后勤管理服务处、信息化管理处等内部控制建设主体责任部门是相关领域内部控制实施的归口单位,配合推进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工作,牵头整改内部控制评价反映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第三章 评价方法与程序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贯穿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各个环节,涵盖各类经济活动、相关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综合反映部门和单位的内部控制水平。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及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等为依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内部控制水平。
(四) 持续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实施评价、问题整改、结果应用、持续优化的管理闭环,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水平。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议事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情况、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情况、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其他补充情况;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活动,以及学校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业务特点设置的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三)内部监督情况。包括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在充分收集有效证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询问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重新执行、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指标采用财政部发布的评价基本指标和教育部设置的补充指标(详见附件,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工作安排及时调整),分项逐个定量赋分,汇总合计后确定定性等级,按规范格式编制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一般程序:
(一) 部门自评。责任部门对照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评价内容,对本单位(领域)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形成各层面、各业务板块内控自评得分。
(二) 汇总、审核。审计处汇总各层面、各业务板块自评得分,结合佐证材料审核情况,提出自评得分修正意见,反馈给责任部门。
(三) 结果认定。根据各责任部门最终自评得分结果,内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讨论后确定学校内部控制自评得分结果。
(四) 结果报告。根据自评得分认定结果和能够反映内部控制真实情况的相关佐证材料,审计处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教育部复核。
(五) 问题整改。根据自评和教育部复核(或核查)反映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挖掘应用价值。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专门评价项目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专家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档案资料由审计处整理归档。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得分情况、扣分原因、评价结果及其认定依据、评价人员等,确保评价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 监督与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责任部门(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开展和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准确提供佐证材料。不得编造虚假资料应付、抵制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工作或拒绝整改内部控制缺陷,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责任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查找内部控制评价反映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产生的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深入挖掘内部控制在完善管理制度、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应用价值。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学校内部予以公开,并与纪检监察、校内巡视、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共享信息、形成监督合力,不断提高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内部控制评价办法》(校审发〔201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