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比较集中的一个咨询问题就是:竣工财务决算哪些工程需要做,财务决算的目标是什么?竣工财务决算和决算审计有区别吗?
今天再次理顺一下思路,系统地表述一下本人对于上述问题的认识。
首先,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财务的范畴,既是业务与财务的相互融合,又是财务与业务的相互印证。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等方面。
2016年4月26日财政部出台《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作出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2016年6月30日又针对性的印发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该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等等。
所以,凡纳入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工程及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均需要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应由建设单位的财务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在这一个环节上,可以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完成,但并不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范畴。
第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两个误区:
一是,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以《工程结算报告》作为在建工程转增固定资产的依据。这样结转的固定资产价值是不够完整全面的,固定资产的数量可能也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二是,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建设单位把工作重点放在了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支出的合规性;而忽略了对于项目资产的核实。
早在1999年8月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协字[1999]103号)就作出要求“行现场查勘核实……交付使用的资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也给出了表格,要求详细填写“交付使用的资产明细”并且签字落实项目资产使用人责任制。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制,加强工程整体验收及工程造价审核工作,为项目竣工决算创造条件,从而确保项目形成资产的有效性。
所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意义除了核算项目投资、分析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外,更重要是正确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有效交付项目资产,为国有资产的后续管理打好坚实的基础。
第三,关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区别,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阶段不同。两项工作是“先做、再做”的关系。首先要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数据的核实。
在现实工作中,有很多建设单位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这两项工作“混为一谈”,甚至把两项工作合并,全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决算结果过度依赖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
2.工作实施单位不同。按照规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所以,工程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