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整改管理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压实审计整改责任,提高审计整改质量和效果,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推动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统一,深化改革,促进解决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坚持加强管理,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学校治理效能,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审计整改工作,负责接受上级审计的整改工作。主要职责:
(一)统筹推进接受上级审计的整改工作;
(二)审议接受上级审计整改方案;
(三)审议接受上级审计整改工作报告;
(四)听取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整改工作,主要职责:
(一)统筹推进内部审计整改工作;
(二)审议内部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
(三)审议内部追责问责事项;
(四)研究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日常协调与督促,主要职责:
(一)提出内部审计问题清单;
(二)开展审计整改工作监督检查;
(三)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台账;
(四)向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审计工作委员会汇报整改情况;
(五)处理有关审计整改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接受上级审计,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开展内部审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校领导督促分管单位抓好审计整改落实;涉及整改的各有关单位予以协助与配合。
第三章 整改管理
第九条 按照问题性质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审计整改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类进行:
(一)审计发现或指出的能够马上改正纠正的问题实施立行立改,立行立改应当要有明显结果;
(二)审计发现或指出的整改难度较大、不能立即改正纠正或需要多个部门联合解决的问题等实施分阶段整改,分阶段整改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时间表,按计划整改;
(三)审计发现或指出的需要在日常工作中予以不断改进的问题或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检查认定整改不到位的问题或有重大廉洁风险的项目实施持续整改,实施持续整改的问题应当制订整改目标计划和整改措施。
第十条 审计整改实行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闭环式管理,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同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清单”;审计处开展整改检查时对比两个清单,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列出“销号清单”。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应当专题研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采取针对性措施逐一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应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改正、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二)完善相关制度,严密工作流程;
(三)加强依法合规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素质水平以及制度执行力;
(四)根据违规违纪情节,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五)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或在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应当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或计划,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后续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问题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及整改成效;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措施及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措施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达到下列标准方可销号:
(一)审计发现问题得到纠正;
(二)内控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清晰;
(三)长效管理机制建立。
第十七条 提高审计信息化水平,建立审计整改信息台账。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超期限未整改警示、问题销号、督查问责等环节工作进行及时记录,随时掌握整改工作动态,并按程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和公开。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整改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听取审计整改工作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
(三)查阅、审核相关资料;
(四)个别谈话;
(五)检查账册;
(六)其他方法。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审计处对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二)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整改工作满意度测评结果较差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公告整改结果的。
第二十条 在整改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审计处提出问责建议。经学校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提请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对相关职能部门或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责问责。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及审议结果应向整改涉及的分管校领导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纪委(监察处)、党委巡视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党委校长办公室等部门抄送,抄送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应用审计成果。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接受上级审计,整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